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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何传晶与何学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晶,何学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何传晶。委托代理人:杨文中。委托代理人:武秀凤。被告:何学鹏。原告何传晶与被告何学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慧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8日、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中到庭参加了4月8日的庭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秀凤到庭参加了5月22日的庭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卢俊林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于2013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被告为其借款提供了担保。后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56000元(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按本金300000元、月息2%,计156000元;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按本金200000元、月息2%,计1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卢俊林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何传晶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月息叁份.借款人:卢俊林2012年12月20日担保人:何学鹏”。2013年1月20日,卢俊林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何传晶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月息叁份.借款人:卢俊林2013年元月20日担保人:何学鹏”。被告为其借款提供了担保。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份(载于一张纸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原告何传晶与债务人卢俊林、担保人即本案被告何学鹏之间的借贷、保证合同关系均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和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依法应由担保人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学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传晶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56000元(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按本金300000元、月息2%,计156000元;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按本金200000元、月息2%,计100000元)。二、被告何学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卢俊林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0元,依法减半收取56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60元。代理审判员 夏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小月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