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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葛兰英、左克流与左克流、葛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兰英,左克流,葛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85号原告:葛兰英,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左克流,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潜山县水吼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被告:葛结云,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兰英诉被告左克流、葛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有意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兰英负担。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操逢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