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惠××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668号惠××: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265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自己因拆迁安置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才被迫到北京求助中央领导,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自己并没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伪造证据。以原判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申诉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监控录像、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均能证实,你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东华表便道附近抛洒事先准备好的传单,引起大量群众围观、捡拾、拍照,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你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