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红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21号罪犯张红文,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红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文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曾因消极怠工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3月至5月因任号房组长履职计奖10.5分;2011年7月因获季度文明号房组员奖2分;2012年2月因获季度文明监舍号房组长奖3分;2012年12月因获监狱文化周红歌演唱比赛第一名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1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3.2分。2015年4月1日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7日年至2015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