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应伟军,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永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