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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应伟军,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永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