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山东朗晖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山东朗晖石油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450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东区。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山东朗晖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庞军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朗晖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