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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葛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葛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079394-x。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飘,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