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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胜兰、张子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胜兰,张子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曹胜兰。被申请人张子亮。现饶阳县保饶医院住院。被申请人代理人张运祥,男,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护驾迟镇南张村人。住该村。申请人曹胜兰要求宣告张子亮为无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孟祥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申请人曹胜兰、被申请人代理人张运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胜兰诉称,我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被申请人患癫痫导致精神障碍现在饶阳县保饶医院治疗。现申请宣告张子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一份;2,保饶医院病历一份(3张)。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深州市护驾迟镇南张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被申请人代理人张运祥称,张子亮有××属实,但该病是因曹胜兰提出离婚造成的,医院病历不知道对不对,现在保饶医院住院治疗属实,对村委会证明无异议。被申请人代理人张运祥提交如下证据:1、张运祥身份证一份;2、张运祥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4张,其中张子亮、张林甲已注销);3、张子亮与其子张林甲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3张)。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曹胜兰与被申请人张子亮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张子亮在保饶医院住院至今,诊断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子亮因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在医院治疗一年多仍不能治愈,其行为不能表达自己意愿,参照相关规定,确认被申请人目前为无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子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运祥为张子亮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祥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