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5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广庆申请执行虎林市虎头镇新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庆,虎林市虎头镇新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599-4号申请执行人周广庆,男。被执行人虎林市虎头镇新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周广庆申请执行虎林市虎头镇新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将被告虎头镇新岗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周广庆在本案争议的1000亩水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周广庆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民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