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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智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矿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智兵,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北省献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智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智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2年10月3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智兵在xx矿澡堂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撬开马某某的更衣箱,将其中的起亚K2轿车钥匙和一部手机盗走,随后刘智兵雇用出租车司机将马某某的起亚K2轿车开走并放在矿区xx家园小区附近,2012年12月1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发现,将此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马某某被盗的起亚K2轿车价值71668元。2、2015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智兵在xx矿澡堂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撬开王某某的更衣箱,将其中的雪铁龙世嘉轿车钥匙、钱包、手机盗走,随后刘智兵雇用出租车司机将王某某的雪铁龙世嘉轿车开到开发区准备变卖,随后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的雪铁龙世嘉轿车价值88653元。综上,被告人刘智兵一共盗窃两起,共计价值160321元。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在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刘智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智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智兵在xx矿澡堂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撬开马某某的更衣箱,将箱内存放的起亚K2轿车钥匙和一部手机盗走,随后刘智兵雇用出租车司机将马某某的起亚K2轿车开走并放在矿区xx家园小区附近,2012年12月1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发现,将此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马某某被盗的起亚K2轿车价值71668元。2、2015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智兵在xx矿澡堂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撬开王某某的更衣箱,将箱内存放的雪铁龙世嘉轿车钥匙、钱包、手机盗走,随后刘智兵雇用出租车司机将王某某的雪铁龙世嘉轿车开到开发区准备变卖,随后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的雪铁龙世嘉轿车价值88653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智兵盗窃两起,共计价值16032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10月31日自己到阳煤xx矿上班,11月1日凌晨上井后到澡堂洗澡时发现自己更衣箱的锁被人换了,用断线钳铰开锁后发现丢失了手机(诺基亚红色直板)和汽车钥匙,随后发现自己的起亚K2汽车也不见了。(2)被害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月2日自己上井到澡堂洗澡时发现自己的更衣箱柜不是原来的锁,把锁剪开后发现钱包、手机(步步高VIVO白色直板)以及车钥匙不见了,随后看见在院里停着的车也被开走了。(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和王某某是同事关系。公安机关出示的监控视频截图中左边那个高个子男的是我们单位的,叫刘智兵,右边那个不认识。(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刘智兵是同事,在一个队上班,刘智兵平时喜欢打麻将、“爬山”、赌博。2012年10月31日晚,自己和刘智兵一起去xx矿批假条,曾听到刘智兵与人打电话谈卖车的事。(5)被告人刘智兵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31日晚,自己在xx矿澡堂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撬开马某某的更衣箱,将其中的起亚K2轿车钥匙和一部手机盗走,随后又雇用出租车司机将马某某的起亚K2轿车开走并放在矿区xx家园小区附近。2015年1月2日,自己在xx矿澡堂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撬开王某某的更衣箱,将其中的雪铁龙世嘉轿车钥匙、钱包、手机盗走,随后又雇用出租车司机将王某某的雪铁龙世嘉轿车开到开发区准备变卖。(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前科材料、照片说明、抓获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智兵,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在逃,于2015年1月6日在日潭小区网通家园网吧被抓获。(7)辨认笔录视频截图两张证实:视频截图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刘智兵。(8)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1月5日,扣押被告人刘智兵移动电话VIVO白色手机一部、雪铁龙世嘉轿车一辆、雪铁龙轿车钥匙一个;2015年1月5日发还王某某VIVO白色直板手机一部、银灰色雪铁龙世嘉轿车一辆、雪铁龙轿车钥匙一个;2012年12月14日,发还马某某起亚K2灰色汽车一辆。(9)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的起亚K2轿车价值71668元,被盗的雪铁龙世嘉轿车价值88653元,总计160321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智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智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盗窃物品已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智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徐卫东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