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行宇与被执行人魏九龙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行宇,魏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行宇,男,1973年3月21日,汉族,陕西昕宇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魏九龙,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申请执行人行宇与被执行人魏九龙确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行宇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开通巷小区X号X幢10XX2号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XX108002I-7-8-10X**号房屋归行宇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建国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