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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与沈秀芬、詹秋明、王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詹秋明,王亚辉,詹秋红,沈秀芬,詹秋林,李泽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负责人宋康全,职务行长。被告詹秋明,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王亚辉,女,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詹秋红,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沈秀芬,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詹秋林,女,汉族,1957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李泽芳,女,汉族,1959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詹秋红等6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