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侯学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学德,男,1977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汉族,文盲,工人。该侯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9月被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西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慧琴、陈艳,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学德犯强奸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审查受理后,由审判员佘占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华国清、魏志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雅琼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学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16时许,受被告人侯学德的邀约,受害人铁某某坐车来到兰维厂车站工地工人宿舍。当晚22时许,侯学德摸到铁某某的床上,压住铁某某并强行脱其裤子,铁某某呼叫、挣扎,侯学德威胁说:“再喊就把你整死!”铁某某害怕再没有反抗,侯学德强行脱下铁某某的裤子、裤头,与铁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许,侯学德再次强行与铁某某发生性关系。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西固区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提取笔录、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学德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建议判处其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侯学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学德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侯学德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奸;(2)本案的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同时造成的伤害也是较小的;(3)被告人侯学德的行为构成了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侯学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16时许,受被告人侯学德的邀约,受害人铁某某坐车来到兰维厂车站工地工人宿舍。当晚22时许,侯学德摸到铁某某的床上,压住铁某某并强行脱其裤子,铁某某呼叫、挣扎,侯学德威胁说:“再喊就把你整死!”铁某某害怕再没有反抗,侯学德强行脱下铁某某的裤子、裤头,与铁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许,侯学德再次强行与铁某某发生性关系。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西固区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2014年12月31日,铁某某被性侵后13小时,去医院就诊,医务人员提取分泌物棉签两个。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从兰维厂车站工地工人宿舍内铁某某的床铺上提取到红花床单一条、卫生纸三团。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4年12月30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铁某某报案称,2014年12月30日22时30分许,被他人强奸要求查处。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31日决定立案侦查。4、报案材料:证实了被害人铁某某报案的经过。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侯学德被抓获的事实经过。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学德1977年3月2日出生。7、强制措施:证实被告人侯学德已被刑事拘留、逮捕且已邮寄其家属的情况。8、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侯学德因犯强奸罪曾于2010年9月30日被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3月7日刑满释放。9、证人证言:证人火某某证实:2014年12月30日看见姓候的男子(侯学德)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永登女子(铁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经过。证人靳某某证实:看见姓候的男子扒光永登女子(铁某某)的衣裤,钻进被窝,永登女子喊了声“救命”并哭泣,后听工友说女子被姓候的男子强奸了的经过。10、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铁某某陈述了其被强奸的经过。11、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公(兰)鉴(法)字(2015)00004号鉴定意见:在送检的现场床单上提取的卫生纸上的可疑斑迹、铁某某阴道擦拭物中均检出人精斑反应,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上述精斑为侯学德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人员依法告知侯学德,但侯学德拒绝签字。1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强奸现场进行了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铁某某辨认侯学德就是强奸自己的人。火某某、靳某某分别对侯学德进行了辨认,确认侯学德就是强奸铁某某的人。13、被告人侯学德供述与庭审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来源清楚,证据内容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学德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学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学德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学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学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佘占总人民陪审员 华国清人民陪审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