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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进才诉四川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才,四川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张进才。委托代理人姚永红,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琼,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园坝路96号。法定代表人:唐禄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才诉被告四川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张进才负担。审判员 廖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