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丽萍申请徐忠返还土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性,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肇州县。被执行人徐忠,男,1973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地址肇州县。王丽萍申请执行徐忠返还土地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忠将6.3亩土地返还给王丽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07)州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凤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