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小勇与王亮、洪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勇,王亮,洪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80号原告:王小勇。被告:王亮。被告:洪书娟。原告王小勇诉被告王亮、洪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王亮、洪书娟下落不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亮、洪书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9月28日,被告王亮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依照协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如约还款,仅支付了2014年4月8日前的利息。另查明,被告王亮、洪书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王亮、洪书娟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4年12月30日为17490.41元);二、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及借条各1份(原件,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上),拟证明被告王亮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借款已交付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复印件,盖淳安县档案馆复印件章),拟证明被告王亮、洪书娟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王亮、洪书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经比照法定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真实、内容合法,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期限均予以确认。另,借款后,被告王亮于2014年1月8日向原告支付9000元,2014年6月5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另查明,被告王亮、洪书娟于201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逾期不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保护的利率以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被告王亮于2014年1月8日向原告支付9000元、于2014年6月5日支付了10000元,双方未明确系还本或付息,故该款项应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剩余部分抵充本金,故至2014年6月5日被告王亮仍欠原告借款97384.4元,对于之后的利息,原告要求按照上述法律保护的利率限额予以支付,符合双方的约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本案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本案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亮与原告借款时未明确约定为王亮的个人债务,被告洪书娟在原告起诉后亦未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洪书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小勇借款9738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小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原告王小勇负担155元,被告王亮、洪书娟共同负担249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亮、洪书娟共同负担。原告王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王亮、洪书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审 判 长 蔡姣姣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吴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段俊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