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巴民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徐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徐德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0307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冠军路枫桥半岛别墅区内。负责人沈峰,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昌虎,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飞。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徐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欧平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