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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葛玉勤与杨刚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勤,杨刚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葛玉勤,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刚锤,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葛玉勤与杨刚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刚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葛玉勤本金1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每元每月2分计息,起息日自2012年6月7日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刚锤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刚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人葛玉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军义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仪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