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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国庆、朱少松、俞仲国与被上诉人张干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国庆,朱少松,俞仲国,张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国庆,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少松,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仲国,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余志勇,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方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干,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邵琛,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立君,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国庆、朱少松、俞仲国因与被上诉人张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国庆、朱少松、俞仲国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方辉、余志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金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25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杨似友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