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XX与陆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陆佳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394号原告:XX。被告:陆佳波。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陆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