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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亓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886号原告亓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宋某,女,1956年,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亓某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