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雷诉桑振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邢台县皇寺镇。被告桑某某,女,汉族,住邢台县宋家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二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