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城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涛述、青岛华泰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泰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泰隆鑫港大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述,青岛华泰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泰隆鑫港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商初字第63号原告马涛述。被告青岛华泰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奇舟,董事长。被告乳山泰隆鑫港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奇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述诉被告青岛华泰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泰隆鑫港大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二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文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