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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4年1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龙井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职员,住和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00元,现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