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少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和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和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张某某,女,200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某某的母亲。被告和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和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跃人民陪审员 安 勇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