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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朱永兵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忠,朱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忠(又名张飞)。被执行人朱永兵。申请执行人陈建忠与被执行人朱永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永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建忠人民币83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和民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