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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棕民与文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506号原告王棕民,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文沂,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军,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棕民与被告文沂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棕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棕民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