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棕民与文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506号原告王棕民,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文沂,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军,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棕民与被告文沂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棕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棕民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