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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大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132号原告唐XX,女。被告张XX,男。原告唐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志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永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