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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与何海航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何海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刘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海航,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诉被执行人何海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逾期,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对房管、国土、各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找不到被执行人。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培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