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彭利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65号罪犯彭利君,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3)常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彭利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3年7月17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6日起异动后至2021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利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炊事员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7.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利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利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