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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绳艳芬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绳艳芬,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绳艳芬。被告王浩。原告绳艳芬诉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绳艳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绳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绳艳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