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绳艳芬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绳艳芬,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绳艳芬。被告王浩。原告绳艳芬诉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绳艳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绳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绳艳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