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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长寿区凤城街道周云酒吧与重庆市长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寿区凤城街道周云酒吧,重庆市长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45号原告长寿区凤城街道周云酒吧,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9739-7。经营者陈代兵,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海洋,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8214-X。法定代表人杨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寿区凤城街道周云酒吧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寿区凤城街道周云酒吧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寿区凤城街道周云酒吧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