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乔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无业。2007年4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09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6月1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2月31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乔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街与千峰北路口熊猫超市门口将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蓝白相间立马牌电动车(车上插着钥匙)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存放在其弟弟乔福宝家中。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评估价为22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乔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乔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街与千峰北路口熊猫超市门口将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蓝白相间立马牌插着钥匙的电动车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存放在其弟弟乔福宝家中。被盗电动车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价为22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盗电动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现代装饰城门口被被害人找到,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乔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通过山西省吸毒人员库搜索发现乔某于2014年6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2月31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乔某供述,证实2014年4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乔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街与千峰北路口熊猫超市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蓝白相间插着钥匙的电动车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存放在其弟弟乔福宝家中的事实。2、王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4月11日下午17时许,其停放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千峰路口的熊猫超市门口的电动车被盗。在2014年8月19日上午11时许,其在太原市尖草坪区现代装饰城发现了自己的电动车,并找到骑车的人一起到了刑警队的事实。3、乔福宝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4月中旬,其哥哥乔某推一辆电动车到其家中,说电动车是他的,先放在其家中,就走了。2014年8月19日其骑着电动车上街,有个男子说电动车是他的,并提供了发票,于是其就推着电动车和该男子一块到了刑警队的事实。4、董叶平询问笔录、电动车销售登记单,证实其以前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千峰北路北中环口开的立马电动车经销部。在2014年2月底有人在其经销部买了一辆立马曲奇电动车(蓝白色),当时没有开票。到了7月29日过去找其补票,说电动车丢了,要补开票。其当时给开了保修单,日期填写的是2014年7月29日,当时买车的人说开买车的时间,其就把7改成了2的事实。5、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乔某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的事实。6、接收、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乔福宝家中扣押电动车一辆及车钥匙,并将扣押物品发还被害人王某的事实。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电动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现代装饰城门口被被害人找到,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乔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通过山西省吸毒人员库搜索发现乔某于2014年6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2月31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的事实。8、电动车销售登记单,证实被盗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2月29日,购买人为王某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乔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事实。10、平遥县公安局岳壁派出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乔某于2007年4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09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6月1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事实。11、涉案物品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动车评估价为人民币2200元。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乔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息 争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