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严琼、游树贵与游树贵、宁德市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琼,游树贵,宁德市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严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大红、曹高敏,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树贵。被告:宁德市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琼与被告游树贵、宁德市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