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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严琼、游树贵与游树贵、宁德市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琼,游树贵,宁德市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严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大红、曹高敏,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树贵。被告:宁德市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琼与被告游树贵、宁德市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