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家荣与被告金祖祥、海南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荣,金祖祥,海南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李家荣。被告金祖祥。被告海南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景瑞大厦A座13层。法定代表人邬清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荣与被告金祖祥、海南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荣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李家荣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