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15宁执344高芳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芳芳,曲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高芳芳,女,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曲宝娟,女,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高芳芳与被执行人曲宝娟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曲宝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高芳芳转让费4万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曲宝娟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内容主动交付了相应款项。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宁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