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录娃与张金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录娃,张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29号申请人梁录娃,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金红,男,汉族。申请人梁录娃与被执行人张金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金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金红一次性给付梁录娃劳务赔偿款8000元整(原判决书所涉及的劳务赔偿款10179.75元不在执行)。(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