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深圳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与安徽固立得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安徽固立得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90号原告:深圳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曾尚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固立得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泮桂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固立得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尚明”标牌的SOT-23-6分离/成型系统、“尚明”标牌的SOT-23-6R排片机、“尚明”标牌的SOT-23-6R塑封机、“尚明”标牌的SOT-23-6R打胶机、商标为“RSM”的压机等五台机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被告安徽固立得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尚明”标牌的SOT-23-6分离/成型系统、“尚明”标牌的SOT-23-6R排片机、“尚明”标牌的SOT-23-6R塑封机、“尚明”标牌的SOT-23-6R打胶机、商标为“RSM”的压机等五台机器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