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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32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某甲2998元,张某乙2998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马宏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嘉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