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二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四强与被上诉人王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四强,王印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四强,男,1977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印兰,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上诉人白四强与被上诉人王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玉兰于2014年11月6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41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白四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白四强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四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7元,由上诉人白四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