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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斌诉被告李治才、曹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斌,李治才,曹海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刘忠斌,男,生于1958年12月14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人。被告李治才,男,生于1954年1月20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被告曹海军,男,生于1977年12月15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斌与被告李治才、曹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治才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帐号。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治才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帐号,并暂停支付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