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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颜x芳与上海金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x芳,上海金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颜x芳,女,1992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汤少新,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金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x义。委托代理人林育华,该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x芳与被执行人上海金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金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向汕头市龙湖房产交易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判决书判决变更房产登记的内容,现本院已向房产交易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依申请执行人请求,因上海金x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