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颜x芳与上海金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x芳,上海金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颜x芳,女,1992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汤少新,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金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x义。委托代理人林育华,该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x芳与被执行人上海金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金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向汕头市龙湖房产交易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判决书判决变更房产登记的内容,现本院已向房产交易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依申请执行人请求,因上海金x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