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健与许荣、彭光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许荣,彭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63号原告:王健,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许荣,女,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彭光美,女,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荣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许荣、彭光美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