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严金刚与上海市总工会静安区工人体育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金刚,上海市总工会静安区工人体育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金刚。委托代理人黄众生,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总工会静安区工人体育场。法定代表人梁狄华。委托代理人夏逸波。委托代理人虞咏霖,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金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金刚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谅解并同意履行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严金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金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严金刚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颖审判员 邬海蓉审判员 成 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