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世杰申请执行崔廷吾、崔子贵、崔保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杰,崔廷吾,崔子贵,崔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崔世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廷吾,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子贵,男,汉族。被执行人:崔保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瓦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崔廷吾、崔子贵、崔保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5月21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全部履行。另查明,秦*,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1122********,和崔廷吾系夫妻关系。晋**,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1122********,和崔子贵系夫妻关系。卜**,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1122********,和崔保山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提留)被执行人崔廷吾和其妻子秦*,被执行人崔子贵和其妻子晋**,被执行人崔保山和其妻子卜**价值50000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