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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26日。被告铁��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4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铁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我与被告经双方父母包办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2月27日在西和县石堡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10日生女儿铁思甜,2011年1月17日生女儿铁某乙。婚后直到两个孩子出生,我们生活平静,感情一般。2013年2月被告到上海打工,当年3月份被告最后一次和我通电话后,我就再也没有被告的任何消息。2013年年底,被告父母向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未找到被告。现在被告已与我们失去联系一年多,我一人在家中抚养两个孩子��常困难,对于被告的不负责任已让我彻底失望,现诉至法院,一、请求判令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女儿铁思甜、铁某乙由原告抚养;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属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1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2月27日在西和县石堡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09年10月10日生长女铁思甜,现在某小学学前班就读;2011年1月17日生次女铁某乙,现两个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2013年3月份被告在上海打工与原告电话联系至今没有音讯。现原告王某某以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请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虽然是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的合法婚��,但因被告自2013年3月外出打工与原告电话联系后,至今与原告及孩子没有任何联系,没有音讯,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孩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且被告对孩子抚养的意见无从得知,故对孩子铁思甜、铁某乙的抚养,应维持现状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朝辉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禄生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国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