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磊与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李磊。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毅恒,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调字(2015)第7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李磊支付各项经济补偿17000元、执行费1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5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