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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绪伦与何成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伦,何成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王绪伦,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何成青,男,汉族,住无为县。申请执行人王绪伦与被执行人何成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开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俊生审 判 员  方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