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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董事长。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三月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00100061-23925130,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付款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为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树军审判员  桂长春审判员  刘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