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昌娟与周力强、周绍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娟,周力强,周绍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胡昌娟。被告:周力强。被告:周绍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娟诉被告周力强、周绍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昌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0元,申请费5000.00元,均由原告胡昌娟负担。审 判 长 宋锡宽代理审判员 刘盛炅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