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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昌娟与周力强、周绍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娟,周力强,周绍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胡昌娟。被告:周力强。被告:周绍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娟诉被告周力强、周绍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昌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0元,申请费5000.00元,均由原告胡昌娟负担。审 判 长  宋锡宽代理审判员  刘盛炅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